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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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2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沛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
基安非他命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
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
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於112年
7月5日晚上9時5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
被告因另案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2至34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
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21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
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鑑定書 1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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