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
號),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九五一五公
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查扣之
結晶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見毒偵字第8004號卷第14至15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扣
案之結晶1包(驗前淨重0.9545公克、驗餘淨重0.9515公克
)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2020/000
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31至35、第81頁),堪
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
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
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