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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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2-溴去氯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拾壹點貳捌
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發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查被告不詳案件後,
因查無特定人涉有何具體之犯罪事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簽結。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前淨重21.3575公克,驗後
餘重21.2858公克,純質淨重16.5948公克),經送檢驗後,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2-溴去氯愷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民國111年7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
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因新北地檢署清潔人員於111年1月6日11時26分許,在新北地
檢署人犯走道玻璃門內發現白色晶體1包,惟因調查後缺乏
積極事證足認有何人涉有持有上開毒品罪嫌,故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2382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相
關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GC /MS)檢驗結果,檢出2-溴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
淨重21.3575公克、驗餘淨重21.2858公克、純質淨重16.594
8公克)之事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3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
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
字第2382號卷第15、1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三級毒品
,屬違禁物無訛。
㈢綜上所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
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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