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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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芬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5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柒公克)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7
號被告李芬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期滿
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3
7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
12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
餘淨重0.0537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
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
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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