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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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貳點伍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0年度毒偵字第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被告林志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
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2.522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志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8月21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白色
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52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是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
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
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
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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