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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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
)、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駿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13公克)、玻璃球1個(內含無從析離之甲
基安非他命)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駿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13公克
)、玻璃球1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
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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