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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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千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11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70
號被告邱千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渣袋1個、針筒1支,經鑑驗機關
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因該
毒品附著難以析離,應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329號駁回再議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期滿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該
案查扣之白色細結晶1包(驗前淨重0.0060公克、驗餘淨重0
.0058公克)、針筒1支,經送鑑驗結果,均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卷第14
、44頁),扣案之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既殘留有第二級毒
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
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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