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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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6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水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
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
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
足認屬違禁物無誤;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465公克,驗餘淨重0.46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卷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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