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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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764號、第765號、第7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
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764號、第765號、第766號、第767號被告
賴冠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
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97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
2年8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764至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
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
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3份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白色結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品表面所沾附殘留之第
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
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1只
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吸食器具、殘渣袋等物,因與其上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
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
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結晶1袋(淨重0.4260公克、驗餘淨重0.45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卷第119頁) 2 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3只 毛重0.5416公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35頁) 3 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K卡5片 毛重26.8325公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R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備註列管說明更正(一)、(二)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64號卷第4至5頁) 4 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3根 毛重3.1989公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之吸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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