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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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女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49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36號
被告洪女雅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9日期滿。扣
案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如111年白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
所示),為供犯罪所用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贅載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洪女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1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6月,於112年12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
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係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3
份、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
在卷可佐,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車貼貼片 83件(含採證物1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水壺 6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保溫餐袋 2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冷氣套 2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桌巾 1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圍裙 1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掛勾 4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封口夾 3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指甲貼 5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筆記內頁 1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便條貼 5件 12 仿冒「MY MELODY」商標便條貼 1件 13 仿冒「MY MELODY」商標紅包袋 2組(12件) 14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便條貼 1件 15 仿冒「HELLO KITTY」馬桶貼 1件(採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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