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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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花博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23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花博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3
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1年2月7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3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
1頁至第12頁),再參閱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查
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部分,雖未起訴或不起訴,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1
3頁至第16頁、第106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應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此部分聲請應無不合,爰予
准許。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據證人陳建至於
警詢時供稱:因蘋果公司發現「立集手機維修站」恐有販售
非授權商品之嫌,故派市調人員前往蒐證,109年1月15日採
證iPHONE 7手機面板1件跟連接線1條,分別以新臺幣(下同
)2500元及150元購得,送交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手機面板現場40分鐘內就換完並現場取件等語(偵卷第65
頁至第67頁),並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
參(偵卷第72頁至第78頁背面),可知蒐證送鑑標的僅為手
機觸控螢幕面板,應不包含換面板之蒐證用手機本身,即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實無從認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此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應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SAMSUNG(檢察官聲請書誤載「SAMSANG」爰予更正)商標背蓋3片 2 仿冒Apple商標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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