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97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心如前以謊報產地為法國之方式,向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查驗結果
,為大陸地區產製之茶葉,且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之管制物品,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597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
40條第3項均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以該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包括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
上處分權之情形,始得在該被告罪刑主文項下諭知沒收,至
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29號、第191號
、第1820號裁判意旨參照)。換言之,並非被告有所有權之
物始得沒收,於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下,亦得宣告沒收。
復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
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
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
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
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
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
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
81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
偵字15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係由被告委由尚盟報關有限公司代為進口及報關,業經被
告供述明確,並有進口報單可佐,足認被告就該物有事實上
處分權。又該物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為未經主管機關公告
准許輸入之茶葉,其完稅價格為10萬2797元,總額超過10萬
元,依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條
規定,核屬管制進口物品無訛。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TEA ITEM 8 TC8313 JASMIN MANDARIN BOITE 100GR 數量216TIN (進口報單第AW/10/170/A0912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