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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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明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22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
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17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再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
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告
訴人丙○○係兄弟關係(被告係弟弟),業據渠等陳稱在卷(
偵卷第8頁及第9頁),其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又被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行為
,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
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依刑法傷
害罪予以論罪科刑即可。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為兄弟,且均已年邁,本應兄友弟恭,互敬互諒,縱
有不睦,非不得相互避讓,被告竟以暴力相向,所為非是。
惟念及其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所受刺激、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未與告訴人和解或求得原諒,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
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
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
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
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2206號
被 告 乙○○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兄弟,並同住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係。詎乙○○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18分許,在上址
住處因細故與丙○○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
揮拳毆打丙○○頭部,致丙○○因而受有頭皮挫傷及腦震盪等傷
勢。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丙○○發生口角爭執及相互拉扯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伊要拉告訴人去神明廳發誓,告訴人就先拿木屐打伊的手腕,伊把告訴人撥開,木屐就打到告訴人自己的臉等語。 2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⑴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 ⑵告訴人傷勢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4 家庭暴力通報表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有於上開時、地發生口角衝突及相互拉扯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
7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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