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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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張伯墉
被 告 劉柏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82號
,同案被告林易承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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