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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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洪秋蘭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82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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