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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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呂孟儒
被 告 紀明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分案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並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21日宣判(迄今
未提起上訴)。惟查,原告於113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
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屬不合
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
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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