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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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劉梅林
被 告 李蕙妤
上列被告因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月2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該刑事
案件簡式審判筆錄1 份及附件上本院收狀戳章1 枚可佐,自
堪認定,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之訴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
檢察官或被告)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
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
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本件遭駁回而受影響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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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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