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廷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廷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龔廷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9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38896、476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
民國112年3月29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1年9月19日
、9月24日故意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
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
2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2年12月20日
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
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
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
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龔廷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112
年3月2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3月29日至117年3月2
8日。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9月19日、同年9月24日,另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2年
12月20日確定等情,有前述上開各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
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
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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