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弘翔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13年
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弘翔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刑事判決
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弘翔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3月20日確定。竟於緩
刑期前即111年5月11日另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
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
金之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8月22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
犯罪事由,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
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
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
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
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
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
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
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
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
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
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基隆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9號
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112年3月20日確定(下稱前
案);另於緩刑期前即111年5月11日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士林地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
月,於112年8月22日確定(下稱後案)等節,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確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6月之宣告確定,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即應審酌有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之情形,以決定是否撤銷
緩刑。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2案所犯均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罪質完全相同。
又受刑人所犯後案(發生在前)於111年5月13日接受第1次調
查,其否認有到場,至111年6月14日第2次接受調查,始坦
承有到場,惟仍未供稱有下手實施等情,數日後之同月22日
竟又再犯前案(發生在後),警詢時自承平常放2把木刀在車
上,衝突不關我的事,看雙方開始動手,也下車拿黑色木刀
打人等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調查筆錄、基隆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係於知悉後
案已在警方偵辦之情形下,再犯罪質完全相同之前案,且觀
察被告前案警詢筆錄就事發過程之供述,顯然並未有所悔悟
。再綜合觀察被告前案及後案之犯行態樣雷同,均未有何特
殊而不得已之犯案動機,客觀上均聚集多人、攜帶兇器、且
實際下手實施強暴,被告在短時間內接連犯案,客觀上違反
法規範之情節重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均高
,難認被告有何悛悔改過之意,亦難見被告有何「經此偵審
教訓,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之情形,而足以動搖
前案未及審酌後案情節而為緩刑宣告之理由,是前案判決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前
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前案判
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