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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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8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12月13日9時3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
詳地點,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2月12日14時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
○○區○○○路0號查獲,並扣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包(淨重計24.8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2支、小夾鏈1包、
電子磅秤2台。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委託鑑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S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
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字第143
9號審理中,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其於111年12
月13日日9時37分許為警採尿,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該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編號:S00000000)、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S00000000)
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洵堪
認定。
(二)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被告
於偵查中表示同意觀察勒戒,檢察官亦已說明其審酌不適宜
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理由,本件聲請核無違法
之處,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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