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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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世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載「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31號、第932號、第933號、第934
號、第935號、第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至第4行所載「嗣於112年10月3日1
3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發現其遭通緝。
」,應更正為「嗣因巫世瑋另案遭通緝,於112年10月3日13
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緝獲,並因其為列管
之毒品人口,徵得其同意後,」。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巫世瑋之供述。」,應更
正為「被告巫世瑋於警詢中之自白。」
㈣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巫世瑋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
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
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
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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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409號
被 告 巫世瑋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世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30日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3日13時
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發現其遭通緝。經警
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巫世瑋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
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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