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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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9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偉明犯竊盜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偉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紀錄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開
案件執行完畢5年內,再為同為竊盜性質之本案犯罪,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其自我克制能力及對刑罰反應
力顯均薄弱,認檢察官主張被告為累犯,並應適用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不循正當
管道獲取所需,無端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所
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
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梁凱威,足見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
兼衡被告竊盜之手段平和、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數量、價
值、犯罪之動機、除前揭論以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尚
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於警詢時所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取之腳踏車1臺,業已發還被害人等節,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至12頁、第14至15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597號
被 告 羅偉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偉明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
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11年5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
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3日
12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處,徒手竊取梁凱威所
有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騎乘該腳踏車前往羅偉明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之居所處。嗣經警方於羅偉明之居所查獲
羅偉明後,扣得上開腳踏車。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羅偉明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梁凱威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路口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
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上開裁定、本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前案與本案所犯罪名
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堪認有特別惡性,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加重其刑。被告竊得之腳踏車業經返還被害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可佐,爰不聲請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葉國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姵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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