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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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廷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補充「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817號搜索票、查獲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所載。
二、應適用法條
㈠罪名
核被告陳廷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接續
被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某時起至同年月24日14時許為警
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於同一
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
僅論以一罪。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無視於政府
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
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
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再考量其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參照)、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
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9日刑理字第1126
027741號鑑定書可查,均為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
之包裝袋、香菸,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與上開查獲
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晶體2包(含包裝袋2個) 驗前總淨重約0.91公克、總餘0.84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推估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5公克。 2 白色香菸1支 驗前淨重0.52公克,餘0.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純質淨重無法鑑定。 3 綠茶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含包裝袋4個) 驗前總淨重約9.9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3鑑定,淨重2.58公克,取1.01公克鑑定用罄,餘1.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4 星巴克包裝咖啡包4包(含包裝袋4個) 驗前總淨重約16.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E4鑑定,淨重4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2.9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3公克。 5 香奈兒包裝咖啡包10包 (含包裝袋10個) 驗前總淨重約25.4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F7鑑定,淨重2.26公克,取0.86公克鑑定用罄,餘1.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6公克,含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7公克。 6 惡魔包裝毒品咖啡5包(含包裝袋5個) 驗前總淨重約11.91公克,隨機抽取G2鑑定,淨重2.44公克,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212號
被 告 陳廷威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廷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在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以新臺幣1萬2000元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微信暱稱「開心娛樂」之人購得含有
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物品後,即持有之。嗣經警方
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4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
搜索票,至陳廷威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居所進
行搜索,而當場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廷威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9月19日
刑理字第1126027741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品,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毒品成分 重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總淨重0.91公克、總驗餘淨重0.84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75公克 2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支 淨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無法鑑定 3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包裝咖啡包4包 總淨重9.90公克、總驗餘淨重8.8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99公克 4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星巴克包裝咖啡包4包 總淨重16.51公克、總驗餘淨重15.4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0.33公克 5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黑色包裝咖啡包10包 總淨重25.43公克、總驗餘淨重24.57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5.08公克 6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彩色包裝咖啡包5包 總淨重11.91公克、總驗餘淨重11.19公克、總驗前純質淨重1.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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