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忠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忠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
,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集尿液檢體時間
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
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經行政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
56號函示明確。被告所採尿液送驗結果既有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在經警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
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附件事實欄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其施用毒品,戕害己
身,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
必要,爰不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
,自制力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729號
被 告 潘忠進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忠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基簡字第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
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1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8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27日23
時21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上
揭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忠進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
)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旭 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