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瑋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瑋佳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賴瑋佳於警詢時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張薺元於警詢時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告訴
人住宅社區之地下停車場及建物內部,使告訴人之居住安全
感到威脅,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
後態度及所造成危害,並酌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
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前科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劉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238號
被 告 賴瑋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瑋佳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1時22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居
之犯意,未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340巷鳳凰花園大樓(下稱
本案大樓)之住戶同意,逕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車,駛入本案大樓地下2樓停車場,並搭乘電梯至本案大樓
電梯至18樓。嗣經本案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張薺元發
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薺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瑋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薺元於偵訊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11張、本案大樓於地下室停
車道間所張貼之「非本大樓住戶 請勿下B2」照片1張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賴瑋佳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劉庭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