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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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8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捷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宇捷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涉嫌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30日,以新北檢兆德107相945
字第332510號函,對林宇捷發布入出境留置,林宇捷明知其
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為脫免刑事訴追,竟基於受禁止出
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先於同年7月底、8月初某日,自嘉義
搭乘觀光船前往澎湖藏匿,再於107年8月上旬某日,以新臺
幣80萬元代價,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安排,由澎湖
搭乘漁船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某處,嗣其在大陸地區
遭公安查獲違法入出境紀錄,而於112年7月5日遣送回臺,
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宇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30日新北檢兆德107相945字第3
32510號函、通知禁止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
㈢被告入出境紀錄表。
三、應適用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
處分而出國罪。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受禁止出國處
分之人,竟為脫免刑事訴追,以搭乘船隻偷渡之方式出境我
國,所為有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生
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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