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以不詳方式」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10行「嗣於民國112年9月9日15時許,為警
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查獲」更正為「嗣於112年9
月9日13時46分許,為警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與莒光路
之交岔路口查獲」。
㈢證據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罪名
核被告王俊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自首
被告於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
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
為前,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無任何合理之
客觀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為上開犯罪之嫌疑,符合自首之要
件,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
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參照),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
被 告 王俊皓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4
、335、1886號、111年度軍毒偵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8日10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慕朵微風汽車旅館」208號房內,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9月9日15時
許,為警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查獲,復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俊皓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K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
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賴 建 如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