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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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源
劉榮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一項「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零五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部分業已敘明被告陳
明源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元,並有被告陳明
源、劉榮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可證,原判決主文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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