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雨宸(原名楊淑芬、楊婕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雨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雨宸不思以正途獲取
所需,自陳因經濟收入不穩定,想贈送一件外套給女兒,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
觀念薄弱,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
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所生危害程度,另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查,再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
照)、自稱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偵訊筆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業由
告訴代理人羅義欽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2號
被 告 楊雨宸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雨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月28日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好市多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中和店賣場內,乘無人注意之
際,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之DKNY女連帽外套1件(價值新臺
幣1,999元),得手後為避免遭到發現,將上開外套標籤拆
下,並穿著竊得之外套,未經結帳即欲離去,嗣該店副店長
陳庭羽發現楊雨宸上開犯行,攔阻楊雨宸離開,並報警處理
而當場查獲並起出上開遭竊商品(已還發)。
二、案經好市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雨宸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羅義欽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物認領保管單、好市多電子發票證明聯、扣案物品照片1
張及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雨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再
被告因上開竊盜行為所取得之財物,業已發還告訴代理人,
有證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潘鈺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