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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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明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胡明宏之供述。」,應更
正為「被告胡明宏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㈢應適用法條欄有關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胡
明宏前已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
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
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
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胡明宏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
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
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
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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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
被 告 胡明宏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明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4日釋放,並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3、284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65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1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悛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1年12月2日19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友人家中,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胡明宏為列管毒品人口,
經警於111年12月5日,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
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胡明宏之供述。
(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
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163068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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