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景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景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前揭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並綜
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時間、罪質、行為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量刑情形及受刑人對於定執行刑之意見(本院聲
字卷第57頁)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