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狄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
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
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長狄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
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2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
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
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盡速合併(見陳
述意見狀)。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
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
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陳長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03/26 110/05/02 110/05/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65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6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827號 111年度簡字第763號 111年度簡字第763號 判決日期 111/03/23 111/05/24 111/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827號 111年度簡字第763號 111年度簡字第7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03 111/07/05 111/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0/0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2/09/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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