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榮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五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榮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十九罪,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
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
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
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
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十九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
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2所示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
以程序上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
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
之要件,且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
該罪因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
需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檢察官因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編號2
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一年九月確定、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有該裁定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
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
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
號4)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年6月+1年9月+1年4月+1年1
月=5年8月)。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行,且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欺
之贓款,犯罪模式相仿,犯罪行為之時間亦屬密接,犯罪之
同質性高,各罪間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並佐以受刑人經本院通知為意見之陳述後,表示無意見
之旨(見本院卷第99頁),並基於責罰相當及刑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綜合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三罪) 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二月、一年四月 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74、1386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111年5月11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65號(程序駁回,下同) 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705號 (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2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十罪) 其中: 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9年9月23日至109年9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386、110年度偵字第4290、10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 111年2月17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111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372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3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五罪) 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9年9月28日至109年9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966、19108號、110年度偵字第31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111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 112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075號 (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4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9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5號 112年3月2日 同左 112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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