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辰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辰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
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
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
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惟聲請書
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
、補充如附表編號4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
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
113年1月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
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
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編號4
所示3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1年2月確定,
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
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4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9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6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9月16日 112年5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6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1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379號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62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罪)、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9日、111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4號、第105號、第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99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