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美禎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美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3條、第51條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邱美禎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後,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
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
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113年1月26日
新北院楓刑至113年度聲字第351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及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模式與
犯行間隔時間均相近,以及其等間之關聯性與其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較高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
,與其餘尚未執行完畢之罪既符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
合併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於執行時應予扣除,
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