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仕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仕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仕潛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毀損罪,
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
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0 112/12/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3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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