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洋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蔡承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
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
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255
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
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5年起即有詐欺等前科並入監執行,
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4所示
之罪則係詐欺及洗錢,犯罪時間分布於111年7月底或8月1日
至同年10月之間,考量其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3所
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
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
,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受刑人蔡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10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 111年10月3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7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2/02/10 112/02/23 112/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4 112/04/18 112/06/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5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11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370號) 編號1~3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458號)
受刑人蔡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7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28號 判決日期 112/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7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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