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苡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
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
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
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
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
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
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
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
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
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
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
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
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
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
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
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
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
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
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
,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該6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
就該6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均漏
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附表
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所示犯罪日期、附表編號2之「宣告
刑」欄所示宣告刑及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號」欄所示案號,亦各有誤載之處,爰更正如各該欄位所示
。
四、除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外,附表1至4所示5罪均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
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審酌附表編號
1至3所示4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3號
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爰再就該6罪
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受刑人所出具
之「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72號卷
第33頁)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0日 ①111年9月19日 ②111年10月7日 111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第65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5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5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18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9月4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54、第5455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27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12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1月21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27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12號 (本欄空白)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本欄空白)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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