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朝貴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5
係詐欺罪外,其餘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
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
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
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08/11 111/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20 112/01/20 112/01/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1~3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113年執更字第106號 編號1~4已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5月3日至同年月16日 111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5、212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8號 判決日期 112/06/16 112/07/11 112/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26 112/08/21 113/0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6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3號 113年執更字第106號 編號1~4已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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