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睿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睿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睿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案件
,經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現在監
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7年6月14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0月1日,有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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