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5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莊文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3718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文翔因犯毒品等
案件,經法院以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論處累犯確定,嗣
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檢察官則以累犯
指揮執行。刑法規範累犯之要件為受徒刑之執行,係指受徒
刑入監矯治執行,原確定判決及檢察官以受刑人前案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認定受刑人為累犯,並為加重處罰,對於人身
自由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抵觸憲法,為此聲明異議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
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號裁定
意旨參照)。是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
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迭經法
院判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19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1年度執更字第3718號指揮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執行
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
檢察官既係依據上開有實質確定力之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為指
揮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處,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聲明異議人就原確定判決認定有累犯適用等判決違背法令
之虞,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尚非本件聲明異議所得
審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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