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殷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殷崇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一年一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崇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
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執
聲卷),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
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
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其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惟
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
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
載。
㈣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除諭知有期徒刑6月外,雖併
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然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
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合併執行
之。
㈤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
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應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受刑人已於上揭定刑聲請切結書內
以書面陳述表示無意見,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可參,
並衡諸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其案情相對單純,且本院於裁量時受外部界限之
約束,所能裁量之範圍有限,可資減讓之刑之幅度亦微,爰
認顯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12.15 110.10.6 111.1.4至16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1號 判決日期 111/04/29 111/12/28 112/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07 112/04/24 112/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39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5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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