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泰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執聲付字第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
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11年10月20日入監,今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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