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人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㈠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
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
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
開2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7年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6月,經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30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9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由本院
以104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上開㈠至㈡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原聲請意
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4年2月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91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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