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亨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亨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
月4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3月;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
0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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