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汯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汯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汯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
11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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