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
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周金蔴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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