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睿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睿洋(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
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犯罪日期均係111年3月25日,時間密接,且附表所示
各罪均係受刑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負責領取贓款(俗稱車
手),犯罪手段相同,各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6月,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
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
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予以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
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比例原則暨恤刑之目的,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受刑人蔡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共4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1年2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3/25 111/03/25 111/03/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2/05/30 112/05/30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3 112/08/03 112/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號
受刑人蔡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共2罪) 宣告刑 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2次)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3/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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