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朱却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朱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朱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
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
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
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
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判決,
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9月
14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105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
之總和(即拘役16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
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15日),此外,復不得逾
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爰依上開規
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
、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
,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
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
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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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朱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23 110/10/31 110/1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8、87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8、87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1/08/04 111/08/04 111/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14 111/09/14 111/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14號 112年執更字第991號 編號1~5已更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已執畢)
受刑人陳朱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31 110/07/10 111/09/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32號 判決日期 111/09/01 111/12/29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6 111/12/29 112/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 112年執更字第991號 編號1~5已更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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