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沛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沛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沛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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